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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城中复〔2023〕4号

2023-06-12 16:40  点击:[] 来源:城中区司法局

申请人:王*,男,1995年10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嘉善县*街道*公寓*幢*单元*室,现住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街道*村。

被申请人: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尖*措,系该局局长。

地址:西宁市城中区大同街*号

申请人王*对被申请人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日作出的关于对西宁市南山中路*超市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以下简称*超市)所售*园巨峰葡萄宣称纯天然绿色无污染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园蓝莓产品无中文标签的投诉处理结果不服,于2023年4月*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王*投诉举报*超市的调查回复》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处理结果予以书面邮寄告知。

申请人称

事实及依据:一是2023年3月*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封举报函(关于*超市销售的“*园巨峰葡萄、*园蓝莓”相关问题),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日作出《关于王*投诉举报*超市的调查回复》以下简称“答复函”。申请人不服,遂复议。二是关于涉案产品*园蓝莓的问题。申请人认为“预包装食品”和“初级农产品”并非互相对立的关系,也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上的概念,而是可以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相包含的关系。本案中,涉案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了净含量125g,应当属于预先定量包装的预包装食品,而并非被申请人认为的食用农产品。本案中,涉案产品的包装上缺失中文标签,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从严处罚,从而达到震慑不良奸商,维护市场公平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效果。故被申请人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三是关于涉案产品*园巨峰葡萄。申请人认为,当被举报人在其店铺内陈列展示商品时,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可通过查看、观察商品包装上的广告宣传内容而获知相关信息,从而做出相应的消费决策。如果被举报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商品外包装上载有虚假误导宣传内容,但不予纠正而是继续以销售为目的陈列展示该商品的,就应当认定为明知故犯,农产品也不是虚假宣传的理由,当事人作为大型食品经营企业,工商机关有责任为其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但这绝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违法生产而不承担或减轻承担法律责任。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是对市场经济环境的最大损害。本案当事人作为经营企业在销售涉案产品前应明确知晓其产品属于坑害老百姓的不合格食品,但仍然实施了后续违法行为,实属主观故意违法。该行为不仅无视法律,同时也在同行业中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树立了极其反面的形象。且被举报人并未与申请人调解成功以消除危害影响,并未积极主动召回涉案产品,并未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其违法性质极其恶劣,应当严厉处罚。故被申请人不愿开展实质性调查,其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申请人认为,依《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依法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既保障产品质量申诉举报途径的畅通,更是被申请人最基本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做出不正确的决定,这显然是工作问题。被申请人不愿意履行依法行政的法定职责,不排除其有暗箱操作,为非法商家做保护伞的可能,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诉求。

被申请人称:

事实和依据:一是经调查“*园巨峰葡萄”属初级农产品,在现场检查中*超市,主体合法,经营资质齐全。执法人员现场对*超市所售产品进行检查,要求该公司负责人提供进货票据及产品检验报告、供货方资质,索证索票齐全,该公司均已提供。产品包装宣称“纯天然绿色无污染”确实存在,经查验该产品于原产地包装完成后发货,已向原产地执法部门发送案件移送函(宁市监案移〔2023〕01号)进行处理。鉴于以上事实执法人员完成《现场笔录》后及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下架该商品。二是针对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时提出的产品包装上“纯天然无污染”字样涉嫌存在虚假宣传问题,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品包装含有违法广告内容销售者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广字〔2016〕107号)意见表示商品销售者的销售行为不属于广告发布行为,故该情况由生产厂家负责,销售者不承担责任。鉴于申请人提出的违法线索不成立,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之规定,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三是经现场核实“*园蓝莓”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并非加工而成,其定量包装和外包装标签更多的是为了便于储藏运输过程中以提供保护和方便搬运为目的。我国法律虽然明确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贴有中文标签,但未对进口初级农产品是否应贴上中文标签做出强制性规定,故蓝莓外包装上未贴中文标签,未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方面的规定。四是参照《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1年7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市场主体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王*投诉西宁*超市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的调查回复》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称从*超市购得的*园巨峰葡萄产品包装宣称“纯天然绿色无污染”,未拿出任何有效证明,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和购得的*园蓝莓产品无中文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故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投诉举报函,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展开调查,经调查“*园巨峰葡萄”属初级农产品,在现场检查中*超市主体合法,经营资质齐全。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超市所售产品进行检查,要求该超市负责人提供进货票据及产品检验报告、供货方资质,索证索票齐全。产品包装宣称“纯天然绿色无污染”确实存在,经被申请人查验该产品于原产地包装完成后发货,已向原产地执法部门发送案件移送函(宁市监案移〔2023〕01号)进行处理。鉴于以上事实被申请人完成《现场笔录》后及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超市下架该商品。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品包装含有违法广告内容销售者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广字〔2016〕107号)意见表示商品销售者的销售行为不属于广告发布行为,故该情况由生产厂家负责,销售者不承担责任。因申请人提出的违法线索不成立,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经被申请人现场核实“*园蓝莓”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并非加工而成,其定量包装和外包装标签是为了便于储藏运输过程中以提供保护和方便搬运为目的。我国法律虽然明确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贴有中文标签,但未对进口初级农产品是否应贴上中文标签做出强制性规定,故蓝莓外包装上未贴中文标签,未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方面的规定,并参照《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市场主体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了《关于王*投诉西宁*超市的调查回复》。我机关受理此案后,通过认真查阅该案适用法律法规、条例,仔细查看涉案举报信息、回复信息、证据资料等内容,我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关于*园蓝莓和*园巨峰葡萄的投诉举报函各1份,申请人购买的*园蓝莓和*园巨峰葡萄的产品照片及购物小票照片共3张,被申请人对举报的调查回复1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品包装含有违法广告内容销售者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广字〔2016〕107号)网站截图1份,产品包装宣称“纯天然绿色无污染”的线索向原产地执法部门发送案件移送函(宁市监案移〔2023〕01号)复印件1份,*园蓝莓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1份,*园蓝莓的进口货物报关单1份,*超市关于*园巨峰葡萄自然生长的回复复印件1份,*超市关于*园蓝莓中文标签的回复复印件1份,*超市营业执照和负责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各1份,*园巨峰葡萄产地证明复印件1份,被申请人市场检查记录表、照片、询问笔录资料等。

本机关认为: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投诉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日作出的《关于王*投诉举报*超市的调查回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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