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廖**
被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廖**对被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申请人对**土特产店售卖的“三七粉”产品中三七粉是属于药品,保健品,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且“三七粉”产品包装没有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等信息,属于假药,三无药品,违反《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及《广告法》的投诉举报作出的回复不服,于2023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称经协调,有关争议已化解,于2024年*月*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1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