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头条新闻: · 区人大常委会调研全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2024-10-16     · 千人“骑”聚,燃动城中    2024-10-14     · 城中区组织召开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学习会    2024-10-13     · 城中区开展高风险人群布病筛查活动    2024-10-08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行政执法公开>>处罚/强制>>正文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城中复〔2024〕18号

2024-09-26 09:03  点击:[] 来源:区司法局

申请人后**

被申请人: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后**对被申请人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青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售卖的“无水老蛋糕”产品标签中“产品类别”标识错误的投诉举报所作出的回复不服,于2024年4月*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4月*日对申请人举报青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3月*日在超市购买到生产商为青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无水老蛋糕,认为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日作出不予立案行政行为,被申请人称,被举报人所生产的***无水老蛋糕包装袋已经在五年前停止使用,经核查举报内容不属实,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2024年3月*日在超市购买到生产商为青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无水老蛋糕,存在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应当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作出的行政行为明显不当。遂复议。

申请人提供如下证据: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举报信、购物小票、无水老蛋糕产品照片、青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4〕第004号)。

被申请人称:2024年4月*日,被申请人接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城中复〔2024〕18号)后,立即将复议事项交由属地监管单位进行调查核实。经查,2024年4月*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对青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无水老蛋糕”的投诉举报信,其举报内容为:其在超市购买的由青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无水老蛋糕”的产品类型标注为“糕点类”,但根据GB/T20977,应当标注为“烘烤糕点”,该食品类别标注错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收到该投诉举报信后,赶赴青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展开调查,调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无水老蛋糕”有两种规格,分别为“净含量240克”及“净含量3.2斤”,这两种规格的产品标签中“产品类别”均标注为“烘烤类糕点”。经查,申请人于2024年3月*日在**百货生活超市购买了价值为7.95元的“无水老蛋糕”。该产品是由青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向超市供货,产品名称为“无水老蛋糕”,产品类型:“烘烤类糕点”,净含量3.2斤,超市对该产品进行分装称重后贴标注有“无水老蛋糕 散”的散装称重标签销售,根据对青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相关人员调查得知,该公司已在2019年停用了申请人所购买的产品外包装,该批外包装系公司为方便消费者购买“无水老蛋糕净含量3.2斤”分装散装时使用而提供给了经销商**百货生活超市,经销商在向消费者称重分装销售“无水老蛋糕散”时使用此外包装,该公司已于2024年4月*日收回所有该包装及使用该包装袋分装的相关产品。根据:(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第4.1.1:“一般要求,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之规定、第4.1.11“其他标识内容”之规定,并未强制要求预包装食品需标注产品类型(别)。(二)《糕点通则》(GB/T 20977-2007)第7条“标签预包装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称量销售产品的标签可以不标识净含量。散装销售产品的标签要求参见《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之规定,对糕点类食品标签亦未要求要标注产品类型(别)。(三)《国家计生卫生委关于宣布失效第二批委文件的决定》(国卫办发[2016]59号),《卫生部关于印发〈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180号)已宣布失效。(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GB 7099-2015),该标准仅对糕点、面包的范围、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做了相关规定,亦未对糕点类食品的“产品类型(别)”如何标注做出强制或明确要求。同时,青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中显示,该公司取得“糕点”食品类别的生产许可,故青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在产品外包装标注“产品类型:糕点类”该行为未违法,被申请人做出不予立案决定,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后嘉乐投诉举报函的回复》及《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4〕第004号)。

另对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信件中包含的投诉内容“1、依法组织消费调解;2、责令被投诉举报人召回不合格产品;3、给予举报奖励”的诉求,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4月*日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后,执法人员在法定时限内向申请人电话告知其相关投诉被申请人已依法受理,但申请人以信号不好为由挂断电话,后续执法人员多次向申请人致电,但无人接听,故无法明确申请人的具体诉求组织开展调解,青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也书面明确拒绝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向申请人送达《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4〕第004号)。

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二)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及《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第二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之规定,青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无水老蛋糕”不属以上情形,我局对申请人的“责令被投诉举报人召回不合格产品”“给予举报奖励”的诉求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提供如下证据:投诉受理决定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回复、“净含量240克”及“净含量3.2斤”无水老蛋糕产品标签、***食品有限公司拒绝调解书面意见、***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糕点通则、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宣布实效第二批委文件的决定及文件目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3月*日在超市购买到生产商为青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无水老蛋糕,购买后发现该产品包装袋执行标准GB/T20977-2007,产品类型为糕点类,申请人认为依据该执行标准分类该无水老蛋糕产品类型应为烘烤糕点,遂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2024年4月*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赶赴青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展开调查,调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无水老蛋糕”有两种规格,分别为“净含量240克”及“净含量3.2斤”,这两种规格的产品标签中“产品类别”均标注为“烘烤类糕点”。申请人购买的价值为7.95元的“无水老蛋糕”是由青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并向超市供货,超市对该产品进行分装称重后贴标注有“无水老蛋糕散”的散装称重标签销售,根据对青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相关人员调查得知,该公司已在2019年停用了申请人所购买的产品外包装,该批外包装系公司为方便消费者购买“无水老蛋糕净含量3.2斤”分装散装时使用而提供给了经销商**百货生活超市,经销商在向消费者称重分装销售“无水老蛋糕散”时使用此外包装,该公司已于2024年4月*日收回所有该包装及使用该包装袋分装的相关产品。根据:(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第4.1.1:“一般要求,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之规定、第4.1.11“其他标识内容”之规定,并未强制要求预包装食品需标注产品类型(别)。(二)《糕点通则》(GB/T 20977-2007)第7条“标签预包装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称量销售产品的标签可以不标识净含量。散装销售产品的标签要求参见《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之规定,对糕点类食品标签亦未要求要标注产品类型(别)。(三)《国家计生卫生委关于宣布失效第二批委文件的决定》(国卫办发[2016]59号),《卫生部关于印发〈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180号)已宣布失效。(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GB 7099-2015),该标准仅对糕点、面包的范围、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做了相关规定,亦未对糕点类食品的“产品类型(别)”如何标注做出强制或明确要求。同时,青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中显示,该公司取得“糕点”食品类别的生产许可,故青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在产品外包装标注“产品类型:糕点类”该行为未违法,被申请人做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后**投诉举报函的回复》及《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4〕第004号)。对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信件中包含的投诉内容“1、依法组织消费调解;2、责令被投诉举报人召回不合格产品;3、给予举报奖励”的诉求,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日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后,依法组织调解,青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书面明确拒绝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被申请人终止调解,向申请人送达《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4〕第004号)。

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及《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第二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之规定,青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无水老蛋糕”不属以上情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责令被投诉举报人召回不合格产品”“给予举报奖励”的诉求不予支持。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请人在超市购买的“无水老蛋糕”散装产品包装袋上所标注的产品类别“糕点类”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第4.1.1之规定,可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中未强制要求预包装食品需标注产品类别。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 7099-2015),该标准仅对糕点、面包的范围、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做了相关规定,未对糕点类食品的“产品类别”如何标注做出强制明确要求。综上所述,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应国家强制性标准未对预包装糕点类食品的“产品类别(型)”做出强制明确要求,因此青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在产品外包装标注“产品类型:糕点类”的行为未违法。被申请人对查明的事实,以及对投诉举报作出处理的理由均向申请人回复,在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日

上一条: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城中复〔2024〕19号 下一条: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城中复〔2024〕17号

关闭

主办单位: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
青公网安备 63010302000340 (青ICP备19000483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6301030005
网站联系电话:6271091  劳动保障维权电话:6163883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城中区法律援助中心电话:8236019  城中区统计违法举报邮箱:czqtjwfj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