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彭**
被申请人:西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
申请人彭**对被申请人西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的违法停车告知单不服,请求撤销该告知单,于2024年5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西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于2024年5月5日作出的违法停车告知单。
申请人称:2024年3月至今,西宁市城中区南关街民主街口至长江路全封闭施工,申请人家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关街,属被封闭区域。2024年5月5日8时30分,申请人将车辆停放于民主街口公交港湾处(公交绕行,不影响公交及道路车辆通行),后搬移生活物资回家,2024年5月5日8时50分返回时发现停放车辆被贴违法停车告知单。
申请人认为,南关街民主街口至长江路全封闭施工实属民生工程,为了配合施工顺利进行,南关街被封居民自愿配合政府封闭道路施工,将车辆驶离家园。申请人在五一小长假期间驾驶小客车满载生活物资送往南关街家中,因周边停车位已满,申请人将车辆临时停放在民主街口的公交港湾的行为实属无奈,生活物资送达家中后车辆及时驶离了南关街。被申请人执法应考虑事态的起因,人性化执法,而不应只顾法条办事,不顾老百姓生活是否便利。
申请人提供如下证据:行政复议申请书、违法停车告知单、南关街被封路段现场照片4张。
被申请人称:2024年5月5日8时许,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辖区日常巡逻中发现在西宁市城中区南关街存在较多违停现象,随即执法人员对南关街违停车辆进行取证处罚,在此过程中发现青A1R***车辆停放在公交港湾处,且车内无人,车辆没有打开双闪,处于上锁状态,执法人员对该车辆违停情况进行了取证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南关街作为双向车道道路,有明确标志标示为严管路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机动车在路边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路段,不得停车。南关街因施工为半幅封闭道路,但其依旧具备道路通行条件,作为严管路段,禁止停车。依照上述法条对南关街全部违章车辆进行处罚,同时也对青A1R***号违章车辆进行违法取证,(车辆违章停放照片后附),并进行违法停车处罚。因南关街路段老旧小区较多,且该道路段正在进行施工,极其容易造成拥堵,对周围群众出行带来困难,且五一期间被申请人多次接到南关街群众报警称南关街内存在大量违停车辆,导致群众无法正常出行,故5月5日执法人员对违法停车进行取证处罚,以满足广大居民群众出行方便。
被申请人提供如下证据:申请人青A1R***车辆违章停车照片3张。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25日至6月20日,西宁市城中区南关街(民主街至长江路)全幅道路实行封闭施工,申请人家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关街,该小区属被封闭区域。2024年5月5日8时30分,申请人将车辆停放于民主街口公交港湾处,鉴于该路段封闭,公交车绕行,公交车站无公交车停靠。申请人将车辆停放于公交港湾后搬移生活物资回家。5月5日8时左右,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辖区日常巡逻中发现南关街存在较多违停现象,执法人员对违停车辆进行取证处罚,在此过程中发现青A1R***车辆停放在公交港湾处,车内无人,车辆没有打开双闪,处于上锁状态,执法人员对该车辆违停情况进行了取证处罚。并就以上违法行为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
本机关认为:西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在发现申请人违法行为后告知其违法停车并送达违法停车告知单,仅是针对申请人违法的告知行为,该告知单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