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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城中复〔2024〕38号

2024-10-24 17:42  点击:[] 来源:区司法局

申请人苏**

被申请人: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苏**于2024年5月*日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5月*日签收后,未在法定期间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此行为不服,于2024年7月*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投诉处理的法定职责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3.责令被申请人书面说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因。

申请人称:2024年5月*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邮寄给被申请人一封投诉举报信,挂号信编号为XA240****4543,物流信息显示被申请人于5月*日签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县级以上的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本部门的投诉与举报,被申请人自签收之日起,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投诉事项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但被申请人时至提起行政复议之日起仍未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程序严重违法。

申请人提供如下证据:投诉举报信、投诉信件信封封面照片、信件物流信息截图。

被申请人称2024年5月*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苏**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立即下达投诉转办单,将投诉事项派至属地监管所进行调查处理,属地监管所于2024年5月*日收到该投诉举报信后于2024年5月15日10时33分用执法电话告知申请人已经受理该投诉,投诉正在核查阶段。并于2024年5月*日根据申请人苏**提供的线索,对申请人投诉的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安宁路辅路与沈家寨互通立交交叉口东360米“西宁市城中区**生活超市”进行现场检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日告知申请人投诉最终处理结果,并全程录音记录。被申请人再次于2024年7月*日和申请人取得联系,就申请人投诉的回复受理及办结相关时间节点、方式、执法电话号码进行核对和确认,申请人苏**在电话中表明将会对他的电话记录进行核查。被申请人接到该投诉举报信后,从2024年5月*日签收下达转办,5月*日属地监管所收到投诉举报,5月*日现场调查和告知投诉人已经受理,5月*日回复处理结果办结,7月*日再次核对确认,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积极依法履职。

被申请人提供如下证据:被申请人与南川西路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沟通微信截图、被申请人到**超市现场检查照片、5月28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电话沟通录音、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再次电话沟通现场拍摄视频。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处邮寄一封投诉举报信,挂号信编号为XA240****4543,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日签收,收到投诉举报信后,被申请人将投诉事项派至南川西路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调查处理,该所工作人员于2024年5月*日收到该投诉举报信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对“西宁市城中区**生活超市”进行现场检查。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日告知申请人投诉最终处理结果。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日收到申请人苏**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称在收到投诉举报信后于2024年5月*日10时33分告知申请人已经受理该投诉,但被申请人方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因此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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