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彭**
被申请人:西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
申请人彭**对被申请人西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630103191193****)不服,请求撤销该决定,申请人于2024年7月*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630103191193****)。
申请人称: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西宁市城中区南关街民主街口至长江路全封闭施工,申请人家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关街*号,属被封闭区域。2024年5月*日8时30分,申请人将车辆停放于民主街口公交港湾处(公交绕行,不影响公交及道路车辆通行),后搬移生活物资回家,2024年5月*日8时50分返回时发现停放车辆被贴违法停车告知单,之后于2024年7月*日下达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认为,南关街民主街口至长江路全封闭施工实属民生工程,为了配合施工顺利进行,南关街被封居民自愿配合政府封闭道路施工,将车辆驶离家园。申请人在五一小长假期间驾驶小客车满载生活物资送往南关街家中,因周边停车位已满,申请人将车辆临时停放在民主街口的公交港湾实属无奈,生活物资送达家中后车辆及时驶离了南关街。被申请人执法因考虑事态的起因,人性执法,而不应只顾法条办事,不顾老百姓生活是否便利。
申请人提供如下证据:行政复议申请书、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630103191193****)、南关街被封路段现场照片4张。
被申请人称:2024年5月*日8时许,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辖区日常巡逻中发现在西宁市城中区南关街存在较多违停现象,随即执法人员对南关街违停车辆进行取证处罚,在此过程中发现青A1R0**车辆停放在公交港湾处,且车内无人,车辆没有打开双闪,处于上锁状态,执法人员对该车辆违停情况进行了取证处罚,南关街作为双向车道道路,有明确标志标示为严管路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机动车在路边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路段,不得停车。南关街因施工为半幅封闭道路,但其依旧具备道路通行条件,作为严管路段,禁止停车。被申请人依据上述法条对南关街全部违章车辆进行违法停车处罚。因南关街路段老旧小区较多,该道路正在进行施工,极容易造成拥堵,对周围群众出行带来困难,且五一期间被申请人处多次接到南关街群众报警称南关街内存在大量违停车辆,导致群众无法正常出行,故5月*日执法人员对违法停车进行取证处罚。
被申请人提供如下证据:申请人青A1R0**车辆违章停车照片3张。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日至6月*日,西宁市城中区南关街(民主街至长江路)全幅道路实行封闭施工,申请人家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关街*号,该小区属被封闭区域。2024年5月*日8时30分,申请人将车辆停放于民主街口公交港湾处,该路段封闭,公交车绕行,公交车站无车辆停靠。申请人将车辆停放于公交港湾后搬移生活物资回家。5月*日8点左右,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辖区日常巡逻中发现停靠于公交港湾处的申请人车辆,执法人员对该车辆进行了取证,并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之后于2024年7月*日作出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630103191193****)。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过程中应考虑到具体情况,该案件产生的背景是:2024年3月*日至6月*日,西宁市城中区南关街(民主街至长江路)全幅道路实行封闭施工,由于施工,当时该路段公交车绕行,公交车站无公交车停靠,因此申请人将车辆停放于公交港湾的行为既没有造成路面行驶车辆的拥堵,亦未造成公交车无法通行的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应当不予行政处罚。被申请人西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对查明的事实,以及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理由均向申请人告知,被申请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程序合法,但在处理过程中未考虑当时具体情况,主要事实认定不清楚,处理结果不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西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于2024年7月*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630103191193****)。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