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1:重庆****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2:重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人民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重庆****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被申请人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人民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关于成立西宁市城中区水井巷商务区业主委员会的批复》(城中人办发〔2023〕36号),于2024年7月*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批复。
本机关认为:依据《物业管理法》第十六条、《青海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本案中,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人民街道办事处作为负责接收备案的主体具有法定的备案职责,其作出的批复是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体现,且该备案批复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另外,被申请人作出的批复时间为2023年7月*日,《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于2024年7月*日提出复议申请,超过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期限,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该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范围、时效的有关规定。决定如下:
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该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