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
被申请人: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张**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3日签收后未在法定期限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申请人对行政不作为行为不服。于2024年8月1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8月2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因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于2024年8月7日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