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头条新闻: · 城中区推进“干部要干、思路要清、律己要严”要求落地见效专题会议暨目标考核工作推进会议召开    2024-11-15     · 城中区巡察工作会议暨十七届区委第六轮巡察动员部署会议召开    2024-11-14     · 城中区科级领导干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题培训班开班    2024-11-11     · 城中区组织开展天然气安全隐患排查培训会    2024-11-07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行政执法公开>>处罚/强制>>正文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城中复〔2024〕49号

2024-11-18 09:47  点击:[] 来源:区司法局

申请人刘**

被申请人: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刘**不服被申请人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申请人对***甜品奶茶.小吃购买的桃胶没有标注“不适宜人群”的投诉作出的回复,于2024年8月3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5日作出的不合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2.对被申请人包庇商家工作中玩忽职守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给予相应的处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8月11日通过***平台在***甜品奶茶·小吃(后营街店)购买1份桃胶,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2023年9月22日发布的2023年《关于桃胶等15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3年第8号)属于新食品原料,要在普通食品里添加,需要按照 《关于桃胶等15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3年第8号)中的第二十条标注不适宜人群。但是,申请人购买的产品当中商家没有标注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等信息。对幼儿儿童过敏者会造成潜在危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申请人在12315平台进行投诉。2024年8月15日被申请人进行回复:一、整改情况:执法人员在检查发现该店处于停业状态(有现场检查照片),经电话联系负责人,人在外地,已电话告知当事人对店内“***”平台页面进行整改,标注“婴幼儿、儿童及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的提示(有整改照片),并告知当事人回西宁后到莫家街监管所,执法人员对该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二、处理结果:经核查,该名消费者在我辖区2024年投诉举报共8起,其中“桃胶”3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一是被申请人在回复中提到说:“执法人员在检查发现该店处于停业状态”而同时又说:“执法人员对该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请问这个责令改正通知书是谁签的字?按照正常合法的程序的话商家要在《责令改正通知书》上签字,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属于程序违法。二是被申请人回复:该名消费者在我辖区2024年投诉举报共8起,其中“桃胶”3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接到投诉的第一反应认为是消费者的问题,而不从自身找问题,因为已经在该辖区投诉3起相似问题,被申请人为什么不去重视解决相似问题,而是反过来解决消费者,申请人认为已经投诉了相似的问题3起,依然还有相似投诉说明这个问题没有根本上解决,是一直对这个问题不管不顾,假如第一起投诉被申请人已经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了,那么为什么还有相似的问题能被投诉?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故意包庇商家的违法行为。三是被申请人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请问被申请人从和判定申请人不是为生活消费所需,或者这个判定的标准是什么,难道被申请人投诉8起就不属于消费者吗?在同一辖区投诉的多只能说明同一辖区问题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这句话的重点不得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什么是合法权益?首先商家卖的东西是合法的,其次商家在经营行为中没有舞弊或违法行为,没有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样才叫合法权益。如果商家卖的东西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那么这样就是没有合法权益的,因为商家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因此没有牟取不正当利益这一说,所以不适用本法条,申请人依然有消费者的身份。故被申请人在故意包庇商家,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给予记过处分。

申请人提供如下证据:购买产品照片、购物小票照片、付款记录截屏、信件封面及被签收记录截屏、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8月11日,被申请人处接到申请人刘**在12315平台关于对“西宁市城中区***小吃店使用的‘桃胶’,商家没有标注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对幼儿、儿童、过敏者会造成潜在危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投诉单,属地监管所(莫家街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于8月13日前往西宁市城中区***小吃店进行调查。

经查,该店处于停业状态,执法人员电话联系经营者,经营者称其在外地,执法人员要求经营者先在美团平台对被投诉的商品详情进行整改,让经营者回西宁后再到莫家街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送达回证。

经执法人员核查,申请人刘**2024年在12315平台投诉举报共计9起,其中涉及桃胶的4起,涉及桃胶2起投诉均已赔付400元后撤诉,其余4起也均有索赔记录(如投诉西宁市城中区*生大肉经销部龙口粉丝问题后获赔400元,投诉西宁市城中区*餐饮店虫草花问题后赔偿350元),9月2日又有一起关于虫草酒的举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第三款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被申请人提供如下证据:12315平台投诉记录截图、全国12315平台投诉信息截图、小餐饮备案卡、商家营业执照、商家平台整改后截图、现场检查图片、送达回证、责令改正通知书。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8月10日通过线上平台在***甜品奶茶·小吃(后营街店,即西宁市城中区***小吃店)购买1份牛奶炖桃胶,申请人因商家未标注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等信息,认为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处进行投诉,诉求赔偿损失、退赔费用、退货。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投诉内容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3日前往西宁市城中区***小吃店进行调查,当天该店未营业,被申请人通过电话联系经营者要求进行整改。被申请人未组织申请人与被投诉人进行调解,于2024年8月15日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反馈告知,告知被投诉人已经整改。2024年8月28日被申请人对西宁市城中区***小吃店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双方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2024年8月15日在全国12315平台针对申请人的投诉内容作出的反馈回复是否合法,是否应当撤销,具体分析如下:

一、被申请人是否具有作出案涉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案被申请人是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的职责。

二、被申请人在处理案涉投诉过程中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申请人于2024年8月11日在全国12315平台提起案涉投诉,被申请人于次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本案被申请人在未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的情况下直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反馈回复,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包庇商家、工作中玩忽职守的行为,对于其主张给予相应处分的请求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于本案的处理违反法定程序,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15日对申请人投诉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处理案涉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日

上一条: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城中复〔2024〕50号 下一条: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城中复〔2024〕48号

关闭

主办单位: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
青公网安备 63010302000340 (青ICP备19000483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6301030005
网站联系电话:6271091  劳动保障维权电话:6163883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城中区法律援助中心电话:8236019  城中区统计违法举报邮箱:czqtjwfj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