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彭**
被申请人:西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
申请人彭**对你对被申请人西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6301031911996***)不服,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于2024年9月10日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10月8日自行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