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
被申请人: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李**不服被申请人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城中市监罚字〔2024〕*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于2024年9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请求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城中市监罚字〔2024〕*号)中的处罚主体不是申请人本人,该处罚决定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范围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决定不予受理该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