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
被申请人: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朱**于2024年6月21日向被申请人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邮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2024年6月23日受理后,截至9月14日被申请人未作出投诉举报终止调解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此不服。于2024年9月18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9月23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9月27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