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
被申请人:西宁市城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复议请求: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在2024年9月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的关于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案件超期未告知是否受理的行政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申请人唐**对被申请人西宁市城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城东区**澜椒麻鸡店销售的“纯天然山花蜂蜜”存在虚假宣传的投诉超期不予答复的行为不服,于2024年9月26日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书当中被申请人是西宁市城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属于城中区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本机关认为:该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管辖范围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