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景区(点)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委对2011年出台的《青海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青海省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6日
青海省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管理,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进一步促进我省旅游业和文化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外开放的旅游景区(点)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第三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旅游景区(点)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实施管理。
第四条 旅游景区(点)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管理,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全省协调、按质论价”的原则,实行省级和市(州)两级管理制度。
(一)5A级景区(点)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二)4A级及以下景区(点)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由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第五条 景区(点)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一)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旅游景区(点)门票,以及景区内具有垄断服务性质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景区内其他已经形成充分竞争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观光车、缆车(索道)、游船等。
(二)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的人造景区(点)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旅游景区(点)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制定与调整,要按补偿旅游景区资源保护和管理费用以及补偿旅游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原则确定。
第七条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旅游部门的审批许可,制定和调整旅游景区(点)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必须实行成本监审,按规定程序进行价格听证,提高决策透明度。
第八条 对于尚未具备成本监审条件的新开发的旅游景区(点),根据投资、A级旅游景区等情况,可核定临时试行价格。试行1-3年后,根据运行成本等,核定正式门票价格。
第九条 严格控制门票价格上涨,合理确定门票价格调整期限和调整幅度,保持票价水平基本稳定。
(一)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门票价格,因成本支出大幅度增加确需调整的,应当在调价前六个月向社会公示。同一景区门票价格上调频率不得低于3年。
(二)景区门票价格的调整幅度,以旺季票价为准。50元以下的(不含5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35%;50元(含50元)-100元的(不含10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30%;100元(含100元)以上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20%。
(三)不得在劳动节、国庆节和春节等法定节假日期间及之前1个月内提高门票价格和景区内交通运输等服务价格。
第十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价格,应当按照旅游等相关部门规定的A级标准,合理确定比价关系。
第十一条 景区门票原则上实行一票制,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园中园门票。
对旅游景区(点)内必须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参观点,确需单独设置门票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从严审批。在景区内举办展览、大型文体活动,原则上不另外收取门票,确实需要另外收取门票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核定一次性门票价格。将普通门票和特殊门票或相邻的门票合并成联票的,联票价格应低于各种门票之和,联票和普通门票应由游客自主选购,不得捆绑向游客强行销售。
第十二条 季节性较强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应当分别制定淡、旺季门票价格,票价应保持合理比价关系。
第十三条 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应充分体现公益性。对具有社会公益性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城镇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门票价格应按规定免费开放。暂不具备免费开放的,应当从低核定门票价格。
第十四条 旅游景区内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要逐步实行旅游参观点一体化管理,要依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等方式公开、公平确定经营者,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价格。
对于不能引入竞争的交通运输服务项目,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并按照有利于保护资源和环境、方便游客、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核定价格。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应单独标示、单独销售,不得与门票捆绑销售。
第十五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应当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免门票群体: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的儿童,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老人,残疾人、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及军队离退休干部凭有效证件免收门票。
(二)减半收取门票群体:对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及6周岁(不含6周岁)-18周岁(含18周岁)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学生凭有效证件减半收取门票价格。
(三)对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景区(点),对大中小学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票,学生个人参观实行半票。
(四)对旅行社等团购门票实行的价格优惠率最高不得超过门票价格的20%,优惠办法和优惠率要对外公布。
(五)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景区(点),对所属的宗教教职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及所属的宗教是同一宗教教职人员,或举行过入教仪式并持有有效证件(如佛道教居士证、皈依证等)的同一宗教信教群众,应免收门票,但浏览参观点内提供的索道、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项目的费用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政府政策文件对门票价格优惠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旅游景区(点)不得区别中外游客、本地外地游客设置两种门票价格;不得在出售门票的同时强制代收保险费及其他任何费用。普通门票、特殊参观点门票、联票及临时展览门票必须一并公示,由游客自愿选择。
第十七条 旅游景区(点)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明码标价方式由同级管理权限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进行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使用。景区门票价格应当印制在门票票面的明显位置上,不得用加盖印章形式在票面上标示价格。
第十八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旅游景区(点)门票和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由旅游经营者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依法自主制定,合理确定票价水平。
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参照本办法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等特定旅游消费群体实行门票价格优惠。
第十九条 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应当实行公示制度,在售票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门票价格、门票价格优惠范围和幅度以及观光车、游船等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二十条 旅游景区(点)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价格诚信制度,加强自我约束。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1〕7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