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在全国省会城市率先制定出台了《西宁市河湖长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为以河长制湖长制为主要内容的政府规章,是我市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打造绿色发展样板城市的重要举措。《规定》的出台,对保护、管理、治理好我市的河流湖泊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将有效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推进,使人民群众收获生态红利,得到更多环境获得感。
《规定》共26条,构建了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明确各级河长河湖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对河湖长制的概念、范围、设立、河湖长的职责、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规定》在中央和省上要求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基础上,除明确我市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河长体系,结合我市实际,特别规定了对纳入河湖长制管理的灌区、饮用水水源地、湿地、涝池、人工水体等设立涉水责任人,并对不同级别河湖长和涉水责任人的职责作了分类规定,基层河湖长侧重于对责任水域开展日常巡查并报告发现的问题,县级以上河湖长侧重于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解决问题。《规定》明确规定河湖长的巡查要围绕河湖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湖泊水域空间管控、水环境综合整治、水生态治理与修复、执法监管等领域进行,对巡查的内容、频次及发现问题处理机制等做了详细的规定。同时还规定了河湖长对主管部门进行约谈、考核的职责,以及主管部门未按河湖长要求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规定》将于2020年2月1日实施,标志着我市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迈入法治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