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了新修订的《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强化政府及相关管理单位法定职责,具体明确公安机关为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规定了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工作保障机制、举报投诉机制,规定了政府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在养犬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还设定了重点管理区域(城市市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镇)饲养犬只登记制度、限养规定(每户限养一只犬)和禁养规定(重点管理区域、个人不得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明确了登记条件、年检、补证、注销程序,适当增加了处罚规定,提高了部分养犬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
为认真做好《条例》修订工作,今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坚持问题导向,先后组织开展立法调研、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会议审议、条例修订等一系列专项工作,打出了立法与多种监督方式相衔接的“组合拳”,多形式、多渠道征集各方意见建议,为修订条例提供有力基础保证和立法支撑。10月18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报请市委审定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新修订的《条例》更符合西宁实际,更具针对性、可操作性,将有效规范养犬人文明养犬行为,推进我市养犬管理法治化,进一步提高城市治理水平,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