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6月19日印发了《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中区规范“小餐桌”备案登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城中政发〔2020〕45号),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作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小餐桌”饮食安全管理,保障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引导“小餐桌”经营者规范集体用餐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方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青海省小餐饮备案和监督管理方案》等法律法规,结合城中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政策创新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方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青海省小餐饮备案和监督管理方案》等。
三、重要数据指标来源
2017年11月9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印发《城中区规范“小餐桌”备案登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城中政发〔2017〕100号),该文件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4日。2019年9月1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青海省小餐饮备案和监督管理方案》,明确“小餐桌”纳入小餐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方案》等法律法规、《城中区规范“小餐桌”备案登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2017年版)》及省市相关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更新方案内容、广泛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并进行司法部门合法性审查。
四、征求意见情况
城中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于2020年4月7日开始征求相关单位和部门意见,期间共征集到意见建议4条,经修改完善后提请区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根据会议修改建议再次进行了完善。
五、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共分为六部分。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明确了本行政区域内适用“小餐桌”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的校外午托服务机构及相关活动。
第二部分:备案管理。分为备案要求和备案标准两方面,详细说明了备案所需提供资料及符合备案登记“小餐桌”的具体标准。
第三部门:监督管理。明确“小餐桌”监管工作由城中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牵头负责,并依据各单位工作职能,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明确划定教育、市场、卫健、消防、公安、生态、民宗及各镇(办)监管职责。
第四部分:主体责任。明确“小餐桌”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及需要履行的相关义务内容。
第五至六部分:注明方案解释权、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附件。共四个附件,分别为:城中区“小餐桌”备案申请表;城中区“小餐桌”备案登记审批表;城中区“小餐桌”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小餐桌”经营单位食品留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