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305060003 | 发文字号: | 城中政办〔2023〕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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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城中区政府办 | 公文时效: | 是 |
主题分类: | 信息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3-05-06 |
总寨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城中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8日
城中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西宁市城中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编外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从严从紧控制、严格规范管理”的基本遵循和要求,坚持“数量控制、核准使用、规范程序、分类管理、强化监管、提高绩效”原则,坚持依法依规、管住和管活相结合,从严规范适用岗位、职责权限、经费开支等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自主管理、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和相关管理部门严格监管、协调配合的长效机制,推进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控制行政成本,切实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编外聘用人员,是指由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并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工作岗位及工作总量等因素,从事其他辅助性事务、辅助执法、专业技术服务,不纳入编制管理,与机关或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其他辅助性事务岗位,指从事一般性辅助工作岗位人员(办公室文秘、打字员等);辅助执法岗位,指长期承担急难险重任务的岗位及特殊辅助执法岗位(城市管理夜巡队);专业技术服务岗位,指具有较强专业要求的岗位人员(教师、医生、司乘人员等)。
第四条编外聘用人员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技术性、辅助性工作岗位,不能在财务、执法、涉密和人事管理岗位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得担任行政职务,不得单独从事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
第五条各机关事业单位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确定三类岗位人员比例。主要以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应不低于单位聘用岗位的95%;主要以辅助执法的机关事业单位,应保证其一线执法岗位占主体,一般应不低于单位聘用岗位的90%。
第六条已纳入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工作,应按规定交由社会力量承担,不得通过购买服务形式变相增加编外聘用人员。各用人单位因承担阶段性任务、专项任务而使用的项目用工、季节性短期或临时用工,应主要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
公益性岗位、“三支一扶”等基层项目,生态管护员等各类由国家和省上另有政策规定的人员,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七条以“从严控制、规范程序、公开公正、择优选聘、签订合同、依法管理”的工作原则,成立城中区编外聘用人员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安排编外聘用人员规范管理工作。
第八条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政府常委副区长和主管人事工作的副区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区委办公室、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担任。
第九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对编外聘用人员招聘、合同签订、薪酬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指导与监督,督促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执行城中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工作方案;区财政局负责研究确定用人单位编外聘用人员预算经费保障政策,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对经费进行预算审核和使用监管等;区审计局根据审计项目计划对编外聘用人员经费预算管理进行监督,将编外聘用人员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纳入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等项目。
第三章 聘用制度
第十条聘用编外人员坚持依法聘用、总量控制、统一管理、统一规范的原则,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第十一条编外聘用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思想政治素质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强,管理水平高或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三)公共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改革创新意识强;
(四)大学专科以上学历,首次聘用年龄一般不超35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
(六)特殊岗位聘用条件,用人单位可另行确定。
第十二条不得聘用的几种情形: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
(二)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
(三)受到行政处分并正在处分期内的;
(四)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公务员考录中被记入诚信档案库且在有效记录期内的;
(五)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本岗位工作的。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在核定的员额内,参照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的有关规定制定编外聘用人员招聘方案,方案包括聘用岗位、聘用人数、聘用方式、资格条件等内容,聘用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定期按需求组织实施招聘。教育系统、卫生系统按照行业规定要求,由主管单位负责统一招聘,每年招聘前备案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在招聘编外聘用人员时,优先在城中区户籍或高校毕业生中公开招聘,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聘就业困难人员和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
第四章 薪酬待遇
第十五条岗位绩效薪酬的组成: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绩效薪酬制度。岗位绩效薪酬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基础绩效工资、年度目标考核奖、其他五部分组成。
(一)基本工资:基本工资主要体现聘用人员所聘辅助性岗位的基本职责。工资基础以青海省当年最低标准为参照依据。岗位分其他辅助性事务、辅助执法(含特殊辅助执法岗)、专业技术服务(初级、中级、高级)岗位,其中其他辅助性事务、辅助执法、专业技术服务(无职称)岗位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当年最低工资的2倍;辅助执法中的特殊辅助执法岗位、专业技术服务初级岗位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当年最低工资的2.5倍;专业技术服务中级岗位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当年最低工资的3倍;专业技术服务高级岗位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当年最低工资的4倍。专业技术服务人员岗位聘用必须具备国家承认的从事本行业职称技能证书。
(二)岗位工资:岗位工资主要体现聘用人员的岗位责任、工作表现等情况,其他辅助性事务岗位标准为每年30元,专业技术服务岗位标准为每年50元,辅助执法岗位标准为每年70元。
(三)基础绩效工资:按在本区服务工作年限进行发放,在本区服务工作1—3年,标准为每月600元;在本区服务工作4—8年,标准为每月800元;在本区服务工作9—13年,标准为每月1000元;在本区服务工作14年以上,标准为每月1300元。新参加工作不满1年人员不享受基础绩效工资。
(四)年度目标考核奖:年度目标考核奖额度上限参照省市标准,按机关事业单位发放标准的50%进行发放,上年度考核合格以上人员享受年度目标考核奖,当年新进人员不予发放。
(五)其他:年度取暖费按西宁市机关事业单位统一标准执行,按月计发;体检费按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标准的50%进行发放,以上年度12月实际在岗人数为准。
第十六条建立正常薪酬增长机制
(一)工资正常增长根据区级财力可适时进行调整;
(二)岗位工资按各岗位标准每年递增。
第十七条试用期内工资不得低于基本工资的80%。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法为编外聘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
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应由本人承担部分由用人单位直接从编外聘用人员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十九条编外聘用人员工资按季度经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其余时间人员无变动情况下,由用人单位自行按月发放。新入职人员工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后发放。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合同签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编外聘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一条考勤。用人单位要做好考勤记录,严格落实考勤制度。领导小组对考勤情况进行检查、抽查。
第二十二条请(休)假制度。编外聘用人员享有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制度参照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相关政策执行。病事假参照各单位考勤规章制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单位批准同意后执行。除产假外,凡因伤、病请假应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相关病历。用人单位因伤或特殊情况无法提前办理的应于伤、病后7日内补办,结束请假返岗后应及时销假。
当月病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0日,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5个工作日的停发当月基础绩效工资(因工伤重症患者及生活不能自理的病人除外)。
第二十三条年度考核。用人单位要坚持激励先进、奖勤罚
懒和公正、公平、合理、客观的原则,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加强对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具体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按《城中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年度考核办法》实施。考核结果纳入本人工作档案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参照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奖励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要求和培训计划,进行分级分类培训。编外聘用人员应当按要求参加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教育培训情况将作为个人年度考核等次的依据。
用人单位为编外聘用人员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其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编外聘用人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其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五条辞职。编外聘用人员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编外聘用人员应在离职前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具体由用人单位执行。未经批准擅自离职,一律按除名处理。
第二十六条辞退。编外聘用人员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研究,可决定予以辞退: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违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④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⑤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⑥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连续两年考核为不确定等次的;
⑦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⑧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辞退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退休。参照国家法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结合青海省相关政策,符合退休年龄的编外聘用人员,用人单位应在其退休前1个月,通知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在与编外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退休后的15日内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减员处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各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本办法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用人单位做好本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日常工作台账,将本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变动情况备案至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核定编外聘用人员工资提供依据。区属各执法单位严格管理其一线辅助性执法编外聘用人员岗位,对人员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盖章上报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条编外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后,各用人单位需在员额内使用编外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交流、借调。用人单位自行扩大招聘范围、未按规定招聘、未规范执行工资福利待遇规定的,一经发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责令整改、清退,区纪委监委同步启动追责程序。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二条区财政局根据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的要求,加强支出管理,规范编外聘用人员工资薪酬经费支出渠道,防止挤占项目经费或专项资金。对按规定核准的编外聘用人员,以实有人员及规定的薪酬待遇预算年度经费,其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所需经费在规定科目列支。未经核准的编外聘用人员,区财政局不予安排经费,也不得列支其他财政性资金。各基层医疗单位(除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外)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工资待遇由各基层医疗单位按实际情况发放,人员经费由用人单位安排,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备案,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次月起施行,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原有《城中区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区聘)薪酬管理办法》(城中政发〔2016〕104号)《城中区机关事业单位区级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城中政办〔2018〕122号)同时废止。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
附件:1.城中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年度考核办法
2.城中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员额表
附件1
城中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年度考核办法
一、年度考核对象
城中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
二、年度考核内容
城中区编外聘用人员年度考核应当以聘用的岗位职责任务和岗位工作标准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内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简便易行的原则。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不确定4个等次,考核人数以当年12月的实际人数为准,其中优秀人数比例控制在本单位实际参加考核的编外聘用人员总数的15%以内。
三、年度考核标准
(一)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思想政治素质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强,管理水平高或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3)公共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改革创新意识强;(4)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业绩显著或做出突出贡献,服务对象满意度高;(5)在廉洁从业方面具有示范带头作用。
(二)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1)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具有较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强,管理水平较高或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3)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比较认真负责;(4)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富有成效,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5)能够廉洁从业。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1)在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方面存在较为严重问题,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后果;(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3)公共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薄弱,组织纪律性差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差;(4)未能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5)存在不廉洁问题;(6)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单位管理制度,并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情形。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应当确定为不确定等次:(1)交流、借调至其他单位;(2)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
四、年度考核程序
编外聘用人员在年度考核时,用人单位应当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考核细则,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年度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人对照考核内容进行年度个人总结,根据岗位需求可由单位进行民主测评。同时,按要求填写《城中区编外聘用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报主管领导审核签字;
(二)主管领导根据被考核人员平时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三)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议考核等次建议;
(四)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考核人员,被考核人员在“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署意见;
(六)用人单位将考核结果备案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年度考核结果运用
要充分发挥年度考核的导向作用,把考核结果作为奖励、辞退的基本依据。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参照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奖励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二)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六、年度考核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新招录编外聘用人员当年不参加年度考核。
(二)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及处分期间,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三)受记过处分地应当解除劳动合同;
(四)对在年度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2
城中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员额表
党委部门人大政协编外聘用人员员额核定表 |
||||
序号 |
单位 |
核定员额 |
备注 |
|
1 |
城中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
6 |
||
2 |
城中区政治协商委员会办公室 |
6 |
||
3 |
城中区委办公室 |
城中区委办公室 |
5 |
|
城中区档案馆 |
6 |
|||
4 |
城中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
5 |
||
5 |
城中区委组织部 |
城中区委组织部 |
10 |
含党群服务中心督导团3名 |
城中区委老干部服务中心 |
3 |
|||
6 |
城中区委党校 |
5 |
||
7 |
城中区委宣传部 |
12 |
||
8 |
城中区委统战部 |
5 |
||
9 |
城中区委政法委员会 |
10 |
||
10 |
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
10 |
||
11 |
城中区人民法院 |
10 |
||
12 |
城中区总工会 |
城中区总工会 |
2 |
|
城中区群团服务站 |
1 |
|||
13 |
共青团城中区委员会 |
2 |
||
14 |
城中区妇女联合会 |
2 |
||
15 |
城中区委绿色发展办公室 |
3 |
||
16 |
城中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2 |
||
合 计 |
105 |
各街镇编外聘用人员员额核定表 |
||||
序号 |
单位 |
核定员额 |
备注 |
|
1 |
城中区总寨镇人民政府 |
38 |
||
2 |
城中区南川东路街道办事处 |
28 |
||
3 |
城中区南川西路街道办事处 |
35 |
||
4 |
城中区礼让街街道办事处 |
22 |
||
5 |
城中区人民街街道办事处 |
21 |
||
6 |
城中区仓门街街道办事处 |
21 |
||
7 |
城中区饮马街街道办事处 |
25 |
||
8 |
城中区南滩街道办事处 |
30 |
||
合 计 |
220 |
|||
注: |
参照地域服务人口确定名额 |
政府部门编外聘用人员员额核定表(一) |
|||
序号 |
单位 |
核定员额 |
备注 |
1 |
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70 |
不含税务8名 |
2 |
城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9 |
|
3 |
城中区市政公用服务中心 |
5 |
|
4 |
城中区自然资源和林业局 |
32 |
|
5 |
城中区教育局 |
310 |
|
6 |
城中区财政局 |
31 |
|
7 |
城中区应急管理局 |
50 |
|
8 |
城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8 |
|
9 |
城中区医疗保障局 |
16 |
|
10 |
城中区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局 |
15 |
|
11 |
城中区审计局 |
9 |
|
12 |
城中区统计局 |
10 |
|
13 |
城中区城乡建设局 |
57 |
|
14 |
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50 |
|
15 |
城中区生态环境局 |
21 |
|
16 |
城中区民政局 |
17 |
政府部门聘用人员员额核定表(二) |
||||
序号 |
单位 |
核定员额 |
备注 |
|
17 |
城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9 |
||
18 |
城中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 |
13 |
||
19 |
城中区司法局 |
8 |
||
20 |
城中区文体旅游科技局 |
城中区文体旅游科技局 |
14 |
|
21 |
城中区文化馆 |
3 |
||
22 |
城中区消防救援大队 |
15 |
||
23 |
城中区卫生健康局 |
城中区卫生健康局 |
24 |
|
24 |
城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28 |
||
25 |
城中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
14 |
||
合 计 |
1118 |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8日印发
上一条: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中区极端天气“叫应”“叫醒关于印发《城中区极端天气“叫应”“叫醒 |
下一条: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中区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